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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中文名称为中国绿色制造联盟,英文名称为Green Manufactu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GMAC。
第二条 联盟性质:中国绿色制造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联合相关企业、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和地方政府、园区等单位,按照“平等、开放、协作、共赢”原则,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领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积极响应国家绿色制造发展战略,以促进工业绿色发展为目标,集聚“政产学研用”各方优质资源,促进联盟成员之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提升中国制造绿色发展水平。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秘书处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服务型制造研究院)。
第二章 联盟任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联盟立足于搭建绿色制造领域的合作与促进平台,聚集领域内中坚力量及相关机构,服务企业,支撑政府决策,推进绿色制造发展,为实施《中国制造2025》和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提供必要支撑。
第七条 联盟任务是建立健全绿色制造体系,发挥联盟广泛联动的枢纽作用,着力打造五大平台,即绿色制造理念传播平台、绿色制造诊断服务平台、绿色制造金融对接平台、绿色制造+互联网平台、绿色制造国际合作平台。
第八条 联盟工作内容:
(一)宣传贯彻国家绿色制造领域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绿色制造领域重大及共性问题专项研究;
(三)参与标准制订,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互认;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会议活动,搭建线下交流平台;
(五)建设绿色制造线上公共服务平台;
(六)完善绿色制造人才培训、企业咨询、信息共享等服务体系;
(七)开展工业绿色发展相关赛事,开展绿色公益活动;
(八)协助开展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工作;
(九)开展绿色制造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九条 联盟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十条 会员入会基本条件:全国和地方性相关联盟、协会、行业龙头企业、科研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等与绿色制造领域相关单位,凡承认中国绿色制造联盟章程,愿意参加联盟工作,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即可成为联盟的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加入联盟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常务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关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会员单位:
(一)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可以免费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
(三)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四)按联盟规则,监督联盟的重大事宜。
理事单位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二)可承接联盟发起和支撑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三)可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常务理事;
(三)可优先承接联盟发起和支撑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理事长单位由主要发起单位产生;首届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发起单位组成,首届理事长单位由指导委员会指导确定。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规和行规行约,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决议;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并提供联盟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工作任务;
(四)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五)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会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秘书处。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联盟接受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战略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指导。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专家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十八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秘书长召集。会员大会须有联盟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会员大会职责:
(一)审议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指导委员会由工信部相关领导组成,联盟在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战略咨询委员会成员由业界权威院士、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请,由绿色制造领域知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联盟秘书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联盟章程;
(三)提名、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理事会会员单位;
(四)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七)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八)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九)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联盟设常务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驶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有权提议联盟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联盟名誉理事长由指导委员会聘请,首届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指导委员会提名,由常务理事会选举通过;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指导委员会确定增选名额,由副理事长单位提名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会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五)依据联盟章程和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六)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联盟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不收取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付的项目经费
(二)商业性活动经费;
(三)联盟成员的自筹经费;
(四)企业赞助费;
(五)机构委托项目费;
(六)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二十六条 联盟费用使用:
(一)联盟理事会及会员大会费用补贴;
(二)联盟内部刊物的编辑发行;
(三)联盟组织考察活动费用补贴;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二十七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劳务和联盟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三十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终止前,由会员大会选出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并处理与终止有关的一应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委员会按照备案方案全权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绿色制造联盟理事会。